委托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事项:代理李某诉平安财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被保险人:高某(冀AWG906车所有人)
受理法院:石家庄桥西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减损28万余元,减损率92%
承办律所:河北融保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宫春苗、张良艳
一、基本案情
2011年7月25日9时,高某驾驶车辆冀AWG906沿西里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西里小区门前左转进入小区门口中心偏北侧时,与被告时某驾驶的冀A8687L发生剐蹭,又与原告李某、推自行车人李某、行人刘某,印某相撞,致被告高某、时某车辆受损,原告李某、推自行车人李某、行人刘某,印某受伤,某小区物业所设标牌受损。某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时某、原告李某、推自行车人李某、行人刘某,印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进行救治,被诊断为左腓骨骨折并腓神经损伤。后分别于2011年7月25日-2011年9月23日、2011年11月1日-2011年11月9日、2012年9月25日-2015年2月2日入院进行手术治疗及术后修复。
后李某将高某、时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等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诉讼请求为医疗费98216.4元,伙食补助费53600元,营养费14594.3元,误工费76667元,护理费65933元,交通费540元,共计309550.7元。
二、庭前准备
我所接受委托后,经过专家律师团研究讨论,均对原告李某住院期限860天存疑,认为其可能存在挂床现象,一致决定从李某就诊医院入手,深入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向李某的主治医师调查取证。
2016年7月21日上午10点,河北融保律师事务所宫春苗、张良艳律师来到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向李东红的主治医生康医生就有关李某住院860天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康医生明确表示:作为军队的医生,没有义务配合保险公司和律师进行调查,对李某有关住院治疗情况不予配合调查。
调查无果后,我所积极联系本案主办法官,将原告李某的病案及律师调查取证情况一一详述并申请法官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最终在法官调查取证下证实李某确实存在挂床行为。
三、代理意见
(一)我司对医疗费票据的关联性不认可,根据原告提供的病案显示,自2012年10月17日医生已在临时医嘱单中载明:出院带药医嘱。说明原告伤情已经治疗终结,但是原告迟迟没有出院,明显存在挂床行为。且在此时间之后产生的医疗费用,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与其病情有因果关系,所以我司仅认可原告22天的医疗费用,对于原告自身不出院产生的损失不予认可。
(二)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在质证时根据原告提供的各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四、代理结果
石家庄桥西区法院判决: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27027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它诉讼请求。